第九条

有效

全社会应当尊重环卫工人及其劳动成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保障环卫工人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改善工作条件,保障作业安全,做好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维护其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