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十七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