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