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配备专用车辆和人员,车辆应当密闭、整洁、完好、有明显的生活垃圾类别标识;

(二)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并分类运输至规定的转运站或者处理场所;

(三)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干净整洁;

(四)建立台账记录生活垃圾的来源、种类、数量、去向等信息,并定期向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备案;

(五)不得将已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

(六)运输过程中不得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或者滴漏渗滤液。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