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农牧、商务等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人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和生活垃圾产生以及处理情况,编制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生活垃圾治理专项规划应当包括生活垃圾管理的指导原则和目标任务,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置设施的布局,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等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