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四十一条有效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编制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建立生活垃圾应急处理机制,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生活垃圾正常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单位应当根据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的规定,制定相应的生活垃圾管理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