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