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的源头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处理、资源化利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