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家具、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废弃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厨余垃圾;饮食服务企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超市、农贸市场、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等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动物内脏及其他易腐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等,制定并公布分地域、场所、单位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配套的投放规范,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生活垃圾需要进行特殊分类、消毒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