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和场所建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符合或者高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鼓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因地制宜确定农村牧区生活垃圾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管理模式,合理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