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第五项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未按时收集、运输生活垃圾至规定地点,或者将已分类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混合运输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