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六项规定,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滴漏生活垃圾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