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全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生活垃圾治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生活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