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部门应当组织对城乡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理,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收集、运输、处理城乡生活垃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等部门可以探索建立大件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与处理体系,建立大件生活垃圾网络交易平台和预约清运热线,对大件生活垃圾进行集中、规范处理,提高回收利用率。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