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未按照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处理生活垃圾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