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五章 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理第二十九条有效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要求的,有权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有权向所在地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