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二条有效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应当优先采购可循环利用、有利于保护环境的产品、设备和设施,推广无纸化绿色办公,减少使用一次性办公用品。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