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章 源头减量第二十一条有效鼓励、引导减少使用和积极回收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推广应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替代产品。依法禁止、限制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和快递企业、外卖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回收情况。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