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章 分类投放第二十六条有效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