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过度包装和包装材料使用的监督管理。
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优先选择使用易回收、易拆解、易降解、无毒无害材料,简化包装结构,减少包装材料的使用量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的强制性标准,避免过度包装。
电子商务、快递、外卖等行业应当使用规格、强度符合快递封装用品要求的包装材料,提高包装绿色化、减量化和循环利用水平,优先采用电子运单和可重复使用、易回收利用的环保包装材料,并积极回收利用包装物。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