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确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城乡生活垃圾管理责任清单,落实相关部门的生活垃圾管理责任,建立生活垃圾治理工作综合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城乡生活垃圾治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生活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

居民委员会、嘎查村民委员会应当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督促、动员、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