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
- 制定机关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
- 施行日期
- 2016年2月1日
- 条文数
- 58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5年10月16日淮南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5年12月18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淮南经济技术开发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负责本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公益活动、捐助消防公益事业。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
鼓励居民家庭配备家用灭火器材、逃生自救设施以及简易火灾报警装置。
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定期召开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落实领导定期检查消防工作制度,解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区域性火灾隐患等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专项治理工作;
(三)将消防事业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四)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五)定期分析研判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形势,按照规定每年度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六)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将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落实人员、经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工作负责人,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评价考核激励机制,保障必要的经费;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支持和帮助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四)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组织或者协助处理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一)确定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和消防信息员、宣传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灭火应急疏散演练;
(三)依托治安、保安等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指导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有关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五)组织指挥并承担火灾扑救,依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或者参与火灾事故调查;
(七)指导公安派出所做好日常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全民消防意识和逃生自救互救能力;
(二)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上级公安机关确定的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三)依法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督促整改火灾隐患,责令改正消防违法行为;
(四)及时组织扑救辖区初起火灾,维护火灾现场秩序;
(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六)受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并依法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负责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监督管理;
(二)按照职责对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三)组织编制和协调相关部门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一)有关行业部门根据其主管行业、系统特点,定期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指导、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职责;
(二)发展改革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本级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三)财政部门按时足额拨付消防事业经费;
(四)城乡建设部门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年度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计划,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五)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乡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应当与城乡建设规划及其他专业规划相衔接;
(六)教育、科技、司法行政、文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将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文化、职业培训工作内容;
(七)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生产、销售消防产品的行为;
(八)其他有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消防工作职责。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
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一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消防规划应当包括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内容。
新建、改建乡村道路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
交通隧道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持其完好有效。
第二节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证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负责人,组织防火巡查,扑救初起火灾;
(二)对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三)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建筑防火、临时消防设施、防火管理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的标准;
(四)保持消防通道、器材、安全标志等消防设施完好,保障消防供水;
(五)设置临时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车通行、停靠和作业要求;
(六)办公区、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临时性办公、生活建筑应当采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七)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宿舍。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城市管理部门对可能影响消防安全的建筑物外立面广告设施作出设置许可前,应当书面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第三节单位消防安全管理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综合性商业建筑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商铺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使用易燃材料装修。
其他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全面防火检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防火检查和巡查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由参与检查、巡查的人员及其主管人员签名,存档备查。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有针对性培训员工在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能力。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记录。
对违反前款规定的,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住宅小区应当依法划定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完好、畅通。
住宅区和其他共用建筑的消防设施存在重大消防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业主不能形成法定多数意见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应急维修费用经过审计并向业主公示后,从相关业主的专项维修资金分户帐中按照专有面积分摊列支。
设立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场所,应当保证电源匹配,设置带安全保护装置的充电设施,并配备灭火器材,做好巡查、检查和应急处置工作。
禁止违反消防安全用电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电动车、自行车不得停放在楼梯间、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处,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对违反规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报告。
电动汽车的充电装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
对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级低且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防火和灭火要求的城乡接合部、城中村、棚户区、商品集散地以及生产储存居住一体化的区域和场所,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优先规划建设公共消防设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满足火灾预防及灭火救援工作的需要。
第四章组织救援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救援演练,提高综合应急救援能力。
起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灾后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扑救、应急救援的实际需要,要求有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资料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无偿提供。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以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灭火救援所损耗的物资,由火灾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挥体系,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
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特种消防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和管理,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
消防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专职消防员达到服役年限,使用单位应当优先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五章监督检查
可燃物资仓库和生产、储存、装卸、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有重大火灾隐患的,列入市、县安全生产委员会挂牌督办事项,实行跟踪督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举报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设施,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清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