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已废止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营业的决定,责任单位应当服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