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作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止营业的决定,责任单位应当服从;拒不执行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采取停止供电等措施,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