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五十条已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电子邮箱,受理对消防违法行为和火灾隐患的举报、投诉,及时调查核实,反馈查处结果。举报属实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表彰奖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