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二十条已废止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和维修由供水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