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废止

市政消火栓的施工和维修由供水单位负责,日常维护、保养由使用单位负责,所需资金按照有关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承担。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