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