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九条已废止城乡消防安全布局不适应消防安全要求的,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