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