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在修建道路、停电、停水、切断通信线路等可能影响灭火、应急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所在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急抢修的,抢修单位应当即时告知。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