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外立面的装修、装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建筑物外立面设置广告设施,妨碍防火、逃生和灭火救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