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节 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用餐区不得放置、直接使用三公斤以上的瓶装燃气。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每季度至少清洗一次,并做好记录。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