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的用餐区放置、直接使用三公斤以上瓶装燃气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人员密集的室内场所的厨房排油烟设施、集烟罩等设备未按照规定进行检查、清洗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