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次干道等市政道路时,应当按照消防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对市政消火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道路工程竣工后,由城乡建设部门邀请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市政消火栓进行验收。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