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已废止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出入口不得设置固定隔离桩等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设施。新建、改建乡村道路应当符合消防车辆通行要求。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