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组织救援第四十条已废止发生火灾时,起火单位应当立即实施自救,组织疏散逃生,扑救初起火灾。起火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保护灾后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