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已废止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和单位班车、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设置醒目标识和使用说明,并保持完好有效。交通隧道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持其完好有效。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