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公共交通运输车辆和单位班车、校车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救援器材、逃生救助工具和设施,设置醒目标识和使用说明,并保持完好有效。

交通隧道的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检查通风、排烟等消防设施,保持其完好有效。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