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利用河流、池塘等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在河道、湖泊整治时应当配套建设消防取水设施和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消防供水不足或者取水困难的,应当修建消防水池等储水设施。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