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二十三条已废止农村公共消防供水设施和公共消防水源,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管理、维护。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