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废止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