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七条已废止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消防工作经费,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等能力。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做好消防供水、供电和通信保障工作。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