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或者难燃材料。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