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已废止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一)确定消防安全工作负责人和消防信息员、宣传员,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灭火应急疏散演练;(三)依托治安、保安等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的自防自救工作;(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