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组织救援第四十三条已废止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专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消防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专职消防员达到服役年限,使用单位应当优先调整其工作岗位。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