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三条

已废止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与专职消防队员签订劳动合同,保障其合法权益。

消防人员的职业健康保障,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专职消防员达到服役年限,使用单位应当优先调整其工作岗位。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