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废止公民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学习消防安全常识,掌握扑救初起火灾、报警、逃生自救互救的方法和技能。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进行防火安全教育。鼓励居民家庭配备家用灭火器材、逃生自救设施以及简易火灾报警装置。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