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一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消防规划应当包括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装备、消防通信等内容。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