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组织,明确消防工作负责人,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制定评价考核激励机制,保障必要的经费;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消除火灾隐患;

(三)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防火安全公约,支持和帮助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

(四)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组织、指导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多产权建筑业主和使用人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五)组织或者协助处理火灾事故善后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开展火灾扑救工作。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