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已废止

公众聚集场所有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