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废止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段学生的特点,开展火灾预防、用火用电知识和火场自救互救、逃生常识教育,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火灾应急疏散演练。

人员密集场所经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有针对性培训员工在火灾或者灾害事故发生时组织、引导在场人员有序疏散的能力。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