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四章 组织救援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并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专职消防队应当纳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挥体系,建立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的特种消防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登记和管理,安装、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和消防专用标志;在执行火灾扑救、应急救援任务时,免收车辆通行费。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