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消防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已废止每年11月为本市消防安全宣传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集中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