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季度自行或者委托具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开展一次评估;每年应当委托具有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至少一次全面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评价消防安全管理的依据。

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鼓励保险机构承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地方法规 · 淮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6年2月1日